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被 告 黃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現金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 ,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