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1459號
SLEV,110,士簡,145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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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代理人 董藝展
被 告 吳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31日17時19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 士林區中正路基河停車場時,涉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與原 告所承保訴外人許錦雪所有、由訴外人楊智暉駕駛停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下稱B車)發生碰撞,造成B車受有 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9 4,047元(其中工資費用:38,530元、烤漆費用:59,787元 及零件費用:95,730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楊 許錦雪,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194,0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賠償 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資料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 車受損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修復費用為194,047 元(其中工資費用:38,530元、烤漆費用:59,787元及零件 費用:95,73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 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7年6月15日出廠 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 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 年5月31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2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 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於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 折舊值後,應以38,116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 用38,530元、烤漆費用59,787元,共計136,433元。五、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之代位權及民法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36,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2,1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476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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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5,730×0.369=35,324第1年折舊後價值 95,730-35,324=60,406第2年折舊值 60,406×0.369=22,290第2年折舊後價值 60,406-22,290=3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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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