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馬孝萍
被 告 朱慧靜
林聖貿
高偉哲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110年度附
民緝字第8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
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甲○○、戊○○、丁○○分別陸續於民國109年4月至6月間,基 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以「易信」通訊軟體暱稱「胡 老妹」之訴外人陳品劭為首,楊君正、許朝順、留世豪、謝 逸皓、丙○○、乙○○、藍佳靜、沈宥均、許芷瑄、李○銘(案 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及 「易信」通訊軟體名稱「阿弟仔」、「金」與其他數名年籍 不詳之人所屬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 稱本案詐欺集團),由楊君正擔任集團金主,陸續招募被告 甲○○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騙所得款項車手、 收取被害人存簿之取簿手、收取車手自被害人處取得款項之 收水、把風等工作,再找被告己○○及訴外人沈宥均擔任詐騙 集團設備商,負責提供工作機;被告甲○○除擔任提領車手外
,並負責擔任車手頭、收水、交水;被告丁○○負責在被告甲 ○○領款時把風,並負責交水;被告戊○○負責擔任提款車手及 交水。而被告戊○○明知訴外人李○銘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仍 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與同承前揭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之被告甲○○、被告丁○○,及參與下列犯行實施之其餘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透過微信 群組「超級新晚」、「操怜呆一家人」、「重新出發」、「 精英胡帥隊」等聯繫,共同為詐欺犯行,被告己○○則明知被 告甲○○等人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仍基於幫助三人以上之 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意,提供工作機予訴外人楊君正 及被告甲○○,供其等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聯繫本 案犯行使用。
㈡由本案詐欺集團所屬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 5月14日17時55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原告佯 稱先前購物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將款項共計新臺幣( 下同)149,943元匯入訴外人廖家榆之郵局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0)內,被告甲○○遂領取上開款項,並由被 告丁○○在旁把風,得手贓款交付與被告戊○○,被告戊○○再受 「皮卡丘」、「賤兔」指示,到指定地點將贓款交付收水, 原告乃受有149,943元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 9,943元,及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等人因本件侵權行為案件涉犯刑事詐欺等罪嫌, 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經本院判決處被告甲○○有期徒刑1年2月 、被告戊○○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己○○有期徒刑8月、被告 丁○○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佐 。被告甲○○、己○○、丁○○三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 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且於 本院出庭意願詢問表中表示對於原告之主張、請求不爭執等 情,有卷附上開出庭意願詢問表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因被告 等人與他人共同詐欺行為而受有149,943元之損害,乃依法 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149,943元,及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 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