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10年度,48號
SLEV,110,士救,48,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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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蕭學律
相 對 人 鄭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同時聲請 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就其何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僅 泛稱目前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並未曾釋明,且亦未提出 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聲請人關於訴訟救助之聲 請,實與首揭規定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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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