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10年度,2237號
SLEV,110,士小調,2237,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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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2237號
原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國煒


被 告 大滿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11,088,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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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滿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