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326號
原 告 李翊禎
被 告 黃健晃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124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
2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日14時44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號(燒肉LIKE)內,徒手竊取原告所有,放置 於店內置物籃內之皮夾(內含:健保卡、郵局金融卡、學生 證各1張、現金1,000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元, 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同意賠償原告2,000元,但現在沒有錢,服刑完 畢會還原告等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乃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 認諾,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基此,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2,000元,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