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附民字,110年度,51號
SLEM,110,士簡附民,51,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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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胡哲瑋


被 告 呂淮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573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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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