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嘉簡字第60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永勝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勝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訴訟代理人 陳群翔律師複 代理人 李孟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