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593號
原 告 謝文典
謝文記
謝素秋
謝素昭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湘閔律師
被 告 王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隆
王世杰
王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
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 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 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322 條第1項、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於民國87年7月7日為解散登記,此有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如未行清算及選任清算人程序, 或章程無特別規定,即應以其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各有代表 被告之權利。是本件應以該公司董事王世隆、王世杰、王樹 根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 有抵押權登記對於其客觀交易價值多有負面影響,並影響所 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其登記仍存在,自 屬對所有權之妨害。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確定後,其從屬性回 復與普通抵押權同;又依抵押權消滅之從屬性,倘擔保債權 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 ,抵押人得請求塗銷。」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307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原為訴外人謝秋埤所有 ,因其子謝文典經營之富吉電器行(公司型態:獨資)與被 告有交易往來,乃於78年1月30日將系爭111、111-2地號土 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擔 保債務。惟富吉電器行現已歇業,被告亦於87年7月7日解散 清算,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所本之契約應自清算時起認為 業已終止,從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無發生之可能, 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即失所附麗。基此,原告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 自屬有理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原告謝文典、謝文記、謝素秋、謝素昭為系爭111地 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7424分之690、7424分之6594 、7424分之70,及原告謝文典、謝文記為系爭111-2地號土 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5分之3、5分之2,訴外人賴秋埤前 於78年間以系爭111、111-2地號土地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此部分事實,自堪 信為真實。
㈡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訂立契約之目的, 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故應以存續期間所發生 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若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後所發 生之債權,則當然不在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內。是最高限額抵 押權之存續期限一旦屆滿,該抵押權即因而歸於確定(最高 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7號、83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參照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 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 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此項特定債權之讓與關於擔
保該特定債權之抵押權應從屬於特定債權一併隨同移轉,與 普通抵押權並無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 參照)。查系爭抵押權約定存續期間為自77年12月1日起至1 07年11月30日止,系爭抵押權所登記之存續期間即所約定之 原債權確定期日既於107年11月30日即已屆至,所擔保之原 債權自已確定不再發生,則系爭抵押權即回復普通抵押權之 從屬性,亦即須有確定擔保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方屬有效 ,業如前述,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無擔保之債權,而被告 就系爭抵押權有何所擔保之原債權存在乙節,未為主張並提 出證據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認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原債權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自亦因 失所附麗而消滅。
㈢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係指以占有以外方法,客 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行 為或事實。依社會上一般交易習慣,抵押權登記對於土地客 觀交換價值恆有負面影響,影響原告所有權之完整,自屬對 其所有權之妨害至明,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該已消滅之抵押 權之登記,即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中段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表:
編號 抵押物 所有權人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0/7424 謝文典 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收件年期:民國78年,字號:嘉竹地字第000331號 抵押權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78年1月30日 權利人:王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4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民國77年12月1日至民國107年11月30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富吉電器行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嘉竹地字第004127號 設定義務人:謝秋埤 共同擔保地號:九芎坑段111、111-2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94/7424 謝文記 3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0/7424 謝素秋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0/7424 謝素昭 5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5 謝文典 6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 謝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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