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882號
CYEV,110,嘉小,882,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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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8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徐子芬即徐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36元,及自95年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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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