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健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涂健揚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審程 序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8 日寄存送達予警察局,同年月18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及簡易庭收 費處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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