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0年度,316號
OLEV,110,員簡,316,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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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3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鋐研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
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以茂鋐研發國際有限公司
為被告,惟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非乙○○,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
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茂鋐研發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退票理由單。
三、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補正狀(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資料
),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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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鋐研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