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聲字,110年度,28號
NTEV,110,投簡聲,28,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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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邱政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林桂春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投簡字第2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 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向本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本 院109年度投簡字第200號),致聲請人為房地合一之非自願 性交易,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8年 度投簡字第29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全數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投簡字第290號遷讓房屋等民事事件 之當事人,且該事件並非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刑事案件,合先敘明。惟該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因兩 造均未提起上訴,而於民國109年2月6日確定等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交付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期間應自開庭翌日起至該事 件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計算至109年8月6日即已屆滿。從而 ,聲請人遲至110年11月23日始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章 可憑,顯已逾上開6個月之法定期間,自非合法,不應准許 ,應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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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