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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小調字,110年度,1154號
NTEV,110,投司小調,1154,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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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司小調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劉金榮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調解聲請之相對人劉金榮業於民國110年9月30日 死亡,有相對人劉金榮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在卷可憑,本 件顯無調解之必要,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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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