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0年度,14號
NTEV,110,埔簡,14,2021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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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徐介文


被 上訴人 楊辰偟
楊辰隆


楊晨佑(原名:楊晨揚


楊紹仁
楊秀杏
林楊美芳
王戊杞
吳王孔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9,812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又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 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 長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代位被上訴人楊辰偟之應繼分為1/15 ,而被上訴人楊辰偟因繼承尚未分割之遺產內容及價額則如 附表所示,此有如附表「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欄所示資料 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之意旨,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 益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9,812元(計算式:1,04 7,186元×1/15=6萬9,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
編號 類型 遺產坐落 價額(新臺幣) 本院卷之卷證及備註 0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525/68900) 2,500×1×(11525/68900)=418元 1.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2.計算方式:以土地面積乘以109年1 月間之公告現值,再乘以權利範圍計算(下同)。 0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525/68900) 2,500×34×(11525/68900)=14,218元 1.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0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2,500×110×(1/2)=137,500元 1.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0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2,500×109×(1/2)=136,250元 1.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05 房屋 門牌號碼:南投縣○○鄉○○巷0號 1,400元 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財產明細表。 06 存款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 750,400元 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財產明細表。 07 投資 罡平平價商店 5,000元 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財產明細表。 08 其他 0383-TH-2001-福特六和-1999 2,000元 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財產明細表。 總 計 1,047,186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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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