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0年度,506號
PDEV,110,斗補,506,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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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方怡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淯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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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