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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0年度,258號
PDEV,110,斗簡,258,202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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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鴻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理達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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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