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斗司調字第465號聲 請 人 陳永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表明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相關事證等,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聲請人係就交通事故事件員警處置方式有所爭執,則非本院民事庭透過調解程序所得處理)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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