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1778號
NHEV,110,湖簡,1778,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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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謝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天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
元,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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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