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1676號
NHEV,110,湖簡,1676,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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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智
被 告 屈定濤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167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主張均引用兩造所陳書狀。
二、原告請求給付價款,但不能證明裝修工程締約相對人就是被 告。所以原告的請求無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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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挺立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