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吳元軒
被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以訴外人蜂巢一家房屋仲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蜂巢 一家公司)曾與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互盛股份 有限公司(下分稱震旦公司、互盛公司,合稱被告)簽立營 業型租賃契約書,並由原告為負責人兼連帶保證人,向震旦 公司承租如附表所示之機器(下稱系爭租賃物),租賃契約 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下稱系爭租約) ,每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蜂巢一家公司未 給付租金,系爭租約提前終止,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訴請蜂巢一家公司與原告連帶給付未付之租金 及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業經臺北地院以109年 度北小字第1577號判決確定(下稱系爭判決)在案。嗣被告 執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57580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㈡惟原告係因簽立系爭租約時,被告之主管及業務員曾告知若 不在原營業地址營業,可隨時解約,並先提出載有「公司停 業,提前解約需於1個月前告知,無須付違約金」內容之報 價單,再提出與該報價單內容不同之系爭契約。又系爭契約 為定型化契約,被告未給予原告審閱期,使原告誤認系爭契 約內容與報價單相同始簽立。嗣蜂巢一家公司原營業處所租 約於108年3月31日到期,原告通知被告提前將影印機載回, 被告取回影印機時也未向原告表示異議,是被告請求原告給
付違約金與約定不符。又臺北地院所寄送之文書,因原告誤 以為是與他人間之另案漏水糾紛,遲遲未拆封,迄至110年1 0月4日原告再度收到法院文書,才發覺已有系爭判決及系爭 執行事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被告則以:系爭判決業已確定並經系爭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 令執行扣押在案,原告不得以已收受訴訟公文但因未拆封而 未能於系爭判決訴訟程序進行中答辯為由,聲明異議。況原 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由均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 存在,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有於系爭契約書上蓋章,被告據此曾提起前開 訴訟,經系爭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嗣被 告執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0 年10月1日以士院擎110司執莊字第57580號執行命令就原 告對第三人蜂巢一家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扣押,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 實。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 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 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債 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原告雖主張其得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云云,然因本件 被告所持之執行名義為系爭判決,依首揭規定,原告對系 爭執行事件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以執行名義成立 後,另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能為之。惟 觀諸原告所主張兩造曾約定,若蜂巢一家公司不在原營業 地址營業,可隨時解約,報價單亦有記載上開事宜,惟被 告嗣後給予原告簽立之系爭契約與報價單內容不同,且系 爭契約未給予審閱期等理由,乃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 之事由,非執行名義成立之後始發生者,而原告未於系爭 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起上訴,僅係因原告個人 事由所造成,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44頁),自不影 響通知之合法性,原告應受系爭判決效力之拘束,不得再 以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存在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資救濟。是原告本件請求,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請求撤銷系
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廠牌機型 數量 1 數位彩色影印機 RICOH/M-RC-MPC2003SP 1 2 MPC5503SP系列送稿機 RICOH/S-RC-DF3090 1 3 MPC3503SP傳真單元 RICOH/S-RC-FIFC3503 1 4 MPC3系列鐵桌 一中鋼製/S-RC-MPC3TA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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