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1383號
NHEV,110,湖簡,1383,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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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簡僑鋒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陳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因事實援引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略為兩造均為社群網站 FACEBOOK社團「靠北保險業─新」之社團成員,FACEBOOK暱 稱各為「陳皇旭」、「SteveChien」,2人因對保險議題觀 點不同而生言語衝突,被告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 108年8月3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號3樓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登入FACEBOOK後,在不特定人 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屬於公共場所之上開社團中,接續 於「SteveChien」留言下方回覆「學你一樣,我玩爽滿足就 好,你他媽哪位,我屌你爽不爽」、「假帳號還想領年終, 呵呵,回家吃你變性媽的屌吧」、「比你這個無臉人四角紫 色三角褲的垃圾負責多了」、「我有義務讓你舒服嗎?你他 媽哪位?幹你就是我爽就好」、「拎北就是為了爽才幹你阿 ,智商感人,你這種level還想要人認真回你?回家陪你全 家吃屎吧社會邊緣人」、「跟你這種人用小朋友的智商溝通 剛好,你他媽就廢物……」等語,以此方式辱罵原告,足生損 害於原告之名譽。被告上揭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 判決有罪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有系爭判決在卷可佐,另經本院調閱該案 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以前揭行為不法侵害 被告名譽權,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損害,其依前揭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有理由。
(二)按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 院審酌原告乃大學畢業,任職於保險公司,109、108年度 薪資所得各約90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房地各一;被告自 陳其為大學肄業,從事餐飲、保險業,年收入約48萬元, 名下無財產等情,有兩造陳明在卷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50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7號卷第68頁及限制閱覽卷 宗內容)。另斟酌被告前揭不法侵害行為之動機及案發當 時其與原告間之關係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公然侮辱 侵害名譽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於3萬元 範圍內,應屬適當,為有理由,逾前開金額之請求,則屬 過高,不應准許。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送 達被告(見本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卷第13頁),原 告上開請求經本院准許部分,並請求自同年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五、綜上,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 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式,所為原告勝訴 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 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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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