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1357號
NHEV,110,湖簡,1357,202112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陳文堅
被 告 林丞鎮即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曾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20萬元,業經被告交付現金20萬元予被告,雙方 約定於同年11月30日返還借款,然被告迄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0萬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向借款迄未清償乙節,有借據乙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原告是項主張, 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2,1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