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王郁雯
被 告 石傑克即石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本件裁判費有溢收情事,聲請退還等語。查,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606元本息,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除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向本院 繳納足額之裁判費外,復於110年11月15日再繳納1,000元, 顯有溢繳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將溢繳之1,00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