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520號
CLEV,110,壢簡,520,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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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李蔣麗鄉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被   告 羅肇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仁駿 
      郭美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市蒏v
      江昇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1 月3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就原告所訴被告人數,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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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