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139號
CLEV,110,壢簡,1139,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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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宛妤
訴訟代理人 陳昭凱
被 告 嘉睿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嘉睿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萬3,86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賴泓達應給付原告46萬3,86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5,0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46 萬3,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言詞辯 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嘉睿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萬3,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賴泓 達應給付原告46萬3,8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二項所命給付, 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 務。」。經核原告上開所為,與上開規定即無不合,自應准 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嘉睿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睿公司 )前於109年7月8日起至同年10月19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 粉末塗料,並經原告依約送貨至嘉睿公司指定地點,嘉睿公 司依約應於同年12月19日前,給付原告貨款46萬3,869元。 被告賴泓達為嘉睿公司之負責人,為擔保嘉睿公司前揭積欠 原告之貨款,遂於同年12月31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 (下稱系爭本票)予原告,然系爭本票屆期未獲付款,經催 討無效。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統一發票、 出貨單及系爭本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 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 照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嘉睿公司既向原告購買粉末塗料,並經原告依 約交付,則原告本於買賣關係向被告嘉睿公司請求給付貨款, 自屬有據。又被告賴泓達簽發系爭本票用以擔保上開貨款之支 付,自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義務,是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賴泓達給付票款,亦屬有據。
㈢又不真正連帶債務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 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 ,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經查,本件被告賴泓達因被 告嘉睿公司積欠原告貨款,簽發同面額如附表所示本票擔保, 而對原告負擔票據債務,其發生原因相同,給付內容同一,因 其中一債務之履行,他債務亦同歸消滅,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 ,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綜上,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嘉睿公 司、賴泓達給付46萬3,869元,及自110年4月27日(即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且任一被告清償,在清償範圍內其他被告即免給付義務 ,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並依職權確認訴訟費用額為5,0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票號 賴泓達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11日 463,869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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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