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蕭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3,845元,及其中5萬0,1 26元自民國110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