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1080號
CLEV,101,壢簡,1080,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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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幼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02年2月5日判決時,原告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理人為盧正昕,嗣於103年11月25日 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 為魏寶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認本件 由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更正,其當事人 同一性並未變更,即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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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