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16號
原 告 楊佩潔
被 告 楊春田
訴訟代理人 李秀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一0年度偵續字第三一0號刑事偵查程序及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以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林煌雄所偽造,業已對林煌 雄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10號偵查中,尚未偵 查終結,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核該刑事案件應為本件訴 訟之前提要件,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並經被告之聲請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