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99號
SJEV,110,重簡,299,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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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貝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天濤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不服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簡字第299號第一審
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
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依原告聲
明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69773號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
訴利益即為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之新臺幣(下同)457,151元金
錢債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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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