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320號
SJEV,110,重簡,2320,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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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20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偉
代 理 人 高逢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5,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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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