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305號
SJEV,110,重簡,2305,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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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05號

原 告 張幃迪

原告與被告李雯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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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