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291號
SJEV,110,重簡,2291,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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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91號
原 告 張境豪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原告與被告羅正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6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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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