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224號
SJEV,110,重簡,2224,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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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24號
原 告 國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家祈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英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3,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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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