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156號
SJEV,110,重簡,2156,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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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56號
原 告 楊寬敏
訴訟代理人 鄭雪觀
被 告 唐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6日裁定 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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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