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被 告 林楊秋子
訴訟代理人 黃華美
被 告 林正順
林進德
林進陽
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