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641號
SJEV,110,重小,3641,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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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64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恒佐

被 告 陳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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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