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467號
SJEV,110,重小,3467,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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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4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被 告 郭禹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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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