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230號
SJEV,110,重小,3230,2021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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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230號
原   告 嚴淑貞 
被   告 林伯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據記載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亦即原告主張其有權向被告請求新台幣( 下同) 6 萬元之具體事實及法律關係為何),其起訴程式自 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0 年11月19日對原告寄 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固於110 年11月22日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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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