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林子晉
訴訟代理人 林吉祥
被 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曹念楚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田書旗現因另案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有重新送達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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