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473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蘇敏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6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