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2155號
SJEV,109,重簡,2155,2021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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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55號
上 訴 人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被 上訴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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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