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55號
上 訴 人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被 上訴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