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730號
FSEV,110,鳳補,730,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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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張良寶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瓊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2
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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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