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22號
原 告 蘇奕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榆樺即成茂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零9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零4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