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86號
原 告 黃慶生
原 告 黃吳雲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合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 巷00○0 號後半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一樓騰空遷
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未於起訴狀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系爭房屋最
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