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686號
FSEV,110,鳳補,686,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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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686號
原   告 黃慶生 

原   告 黃吳雲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合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0 巷00○0 號後半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一樓騰空遷
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未於起訴狀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系爭房屋最
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
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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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