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都訴字,110年度,2號
KSBA,110,都訴,2,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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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都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胡雅香

 陳瓊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
參 加 人 陳慶飛
 邱金發
 黃玉金
 邱振盛
 蔣岳宗
 劉 英
 蔣丞哲
 蔣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飛邱金發黃玉金邱振盛蔣岳宗劉英蔣丞哲蔣春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緣原告及參加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號等9筆 土地,經被告於110年2月19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仁德都市 計畫(商二地區)細部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案」,將上 述土地商業區分區名稱由商一調整為商二-1,並劃分為三處 指定整體開發單元,且解除指定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原告 認上述通盤檢討案,將上述土地劃分為三處指定整體開發單 元,且解除指定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不利其土地之利用, 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宣告上述通盤檢討案,關於變更「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部分無效。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對 其所有土地之利用將受限制,僅能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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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