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都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胡雅香
陳瓊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
參 加 人 陳慶飛
邱金發
黃玉金
邱振盛
蔣岳宗
劉 英
蔣丞哲
蔣春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飛、邱金發、黃玉金、邱振盛、蔣岳宗、劉英、蔣丞哲、蔣春生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3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緣原告及參加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號等9筆 土地,經被告於110年2月19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仁德都市 計畫(商二地區)細部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案」,將上 述土地商業區分區名稱由商一調整為商二-1,並劃分為三處 指定整體開發單元,且解除指定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原告 認上述通盤檢討案,將上述土地劃分為三處指定整體開發單 元,且解除指定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不利其土地之利用, 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宣告上述通盤檢討案,關於變更「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點」部分無效。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對 其所有土地之利用將受限制,僅能供大型購物中心使用,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故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