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相吉
蘇英俊
許美芳
曾文興
曾劉梅香
吳秀月
方福利
李怡慧
吳志賢
吳修田
李秋燕
李謝水雀
邱欽海
邱振益
李東周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參 加 人 臺南市第145期外塭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王富民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臺南市第145期外塭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林相吉等15人係臺南市外塭㈣自辦市 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因參 加人檢送相關資料函請被告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一案,案經被 告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公告「臺南市外塭㈣自辦市地重劃區 」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並於同日以府地劃字第1091112642B 號函通知原告等人。原告等人不服,爰提起本件行政撤銷訴 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等人獲有勝訴判決,本件市 地重劃將無法進行,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