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391號
KSBA,110,訴,391,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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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王元章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代 表 人 張雍制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 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 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二、經查,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所屬三民分局(下稱移送機關 )以民國110年7月23日0000000000號核定通知書(下稱系爭 核定通知書)核定原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新台幣 (下同)11,412元,並限期命原告繳納;嗣移送機關認原告 逾期未繳納,遂移送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 高雄分署)執行,經高雄分署以110年10月6日110年稅執字 第00063505號通知原告應於110年10月26日前繳納1萬3,136 元(加計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原告不服核定通 知書及執行命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原 案暨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110年稅執字第0000000 0的執行,疑有不確定之故意,甚至有施詐坑害之嫌。」等 情,有原告所具起訴狀(第11頁)、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定稅額繳款書未申報核定(第23頁)、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108年度未申報核定(第25頁)及高雄分署110年稅執字第 00063505號通知書(第27頁)等附本院卷足憑。原告因不服 高雄分署依移送機關核定通知書所為之執行行為而起訴,核 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 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苓雅區,故本件 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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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