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28號
KSEV,110,雄補,2128,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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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28號
原   告 蔡政璜  寄高雄市苓雅郵政192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淳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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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