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28號
原 告 蔡政璜 寄高雄市苓雅郵政192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淳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