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23號
KSEV,110,雄補,212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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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黃福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傑宇陳沛瑄彭郁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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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