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黃福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傑宇、陳沛瑄、彭郁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